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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475之八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春江与张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江,张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475之八申请执行人:马春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墨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墨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墨明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月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