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吕印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赵淑荣,车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276号原告吕印,男,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于洪雷,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未到庭)。被告赵淑荣,女,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车亮,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负责人张建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重,男,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印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赵淑荣、车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渠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高 嵩审判员 王 赫审判员 于 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