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行初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正龙、王正年与扬州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龙,王正年,扬州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003行初0081号原告刘正龙,男,195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原告王正年,男,194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扬州市规划局,住所地在扬州市观潮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刘流,局长。原告刘正龙、王正年与被告扬州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正龙、王正年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正龙、王正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龙、王正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正龙、王正年负担。审 判 长 孙安敬审 判 员 陈 慧人民陪审员 陈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