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52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罗会文与周作期健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札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札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文,周作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札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522民初9号原告罗会文,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蓝坊镇三孙村下罗自然村人,现住江西省高安市蓝坊镇三孙村下罗自然村。被告周作期,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赵阳市隆回县人,现住湖南省赵阳市隆回县。本院审理罗会文诉周作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并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因原告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拉 巴审判员 江村罗布审判员 大次德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拉 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