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1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海会与格日勒图、乌云达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会,格日勒图,乌云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会,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格日勒图,男,蒙古族,职工。被执行人:乌云达来,男,职工。王海会与格日勒图、乌云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内0421执13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格日勒图、乌云达来的工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格日勒图、乌云达来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格日勒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发放的工资乌云达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发放的工资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日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