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与吴志文、林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吴志文,林美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16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一楼。负责人:梁红红,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绣华,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瑾,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文,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美仙,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与被告吴志文、林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84元,减半收取534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一半受理费5342元。审 判 长 赵 会审 判 员 郑 夏代理审判员 罗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力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