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184号陈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受理陈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紫民初字第00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任何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经申请人陈某某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紫民初字第00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和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吴斯平执行员 纪晓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