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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记黄埔地产(长沙望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记黄埔地产(长沙望城)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异4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和记黄埔地产(长沙望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四段盈峰翠邸小区售楼部101号。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智军,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乐明,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翔,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珊军,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记黄埔地产(长沙望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和记黄埔地产(长沙望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和记黄埔地产(长沙望城)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异议人和记黄埔地产(长沙望城)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和记黄埔地产(长沙望城)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天剑审判员  盛知霜审判员  谭斯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