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3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永安市人民法院与叶文彬拖欠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3616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叶文彬,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诉讼费用12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叶文彬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3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其中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福亮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