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394号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凡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安,该公司员工。被告:方照,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照在本院协调下,自愿履行物业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秋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婧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