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石长林与青岛铁民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长林,青岛铁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553号申请执行人石长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铁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法定代表人吴长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31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承诺会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石长林于2016年10月11日到庭表示已收到被执行人青岛铁民工贸有限公司给付的5600元案款并在执行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31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义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