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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薛小丽与雷太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1民初1547号原告:薛某某,女。被告:雷某某,男。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被告雷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9月28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4年2月13日领取结婚证,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经常为琐事闹矛盾,被告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雷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未生育孩子的情况属实。婚后双方为生活中的琐事闹过矛盾,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希望原告能够原谅被告,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9月28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4年2月13日在靖远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发生过矛盾,但应互谅互让、相互包容。本案中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还有和好可能,被告也表达出了强烈的和好愿望。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世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