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王道根与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余本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根,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余本健,方必贵,葛茂宝,阮仁宝,魏传林,王道根,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余本健,方必贵,葛茂宝,阮仁宝,魏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854号原告:王道根,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巩玲,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法定代表人:余成贵,总经理。被告:余本健,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被告:方必贵,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被告:葛茂宝,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阮仁宝,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魏传林,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根与被告安徽向阳建设有限公司、余本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道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道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道根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菡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