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关心与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关心,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王关心,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桥东区口里东窑子村创业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赵天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世贵,职务经理。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具厂,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滨河路东1号院。法定代表人赵世贵,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王关心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张二证执字第15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关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具厂的银行存款或收入659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斐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