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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辖终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娟、李广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王娟,李广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济南市经十路,实际经营地济南市经十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娟,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刚,男,l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娟、李广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Oll2民初2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注册地址虽为济南市历城区,但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济南市历下区,并不在济南市历城区,故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娟、李广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售房屋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