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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吉象超市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新乡市吉象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142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吉象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荣校东路与新四街家属楼门面房东3号。法定代表人:赵拔骁。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吉象超市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志飞审判员  翟 晓审判员  马兵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