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李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终21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李某,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河南省兰考县XX乡财政所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兰考县人民法院决定,2016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5)兰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不服,以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贪污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亚东审判员 张 丽审判员 苗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