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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刑初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2016)赣0622刑初114号刘荣军、刘晶华容留他人吸毒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军,刘晶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22刑初第11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荣军(绰号“场长”),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家住余江县。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余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晶华(绰号“西瓜”),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家住余江县��2015年12月11日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余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余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江检察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荣军、刘晶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文生、代理检察员祝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荣军、刘晶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份,被告人刘晶华租赁刘某某位于余江县刘家站垦殖场场北路街面宿含48号的店面,用于摆放打渔机供他人赌博。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刘荣军��得刘晶华的同意,摆放了一台打渔机在店内供他人赌博,后经刘晶华要求,支付刘晶华1000元店面租金。期间,刘荣军以牟利为目的,为招揽生意,吸引更多赌客,在店内侧房间免费提供毒品给艾某、艾某某、吴某、曾某某等人吸食。刘晶华明知刘荣军在店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未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予以放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刘荣军在店内摆放打渔机的第二天晚上,在该店面内侧房间提供毒品给艾某、吴某、曾某某、艾某某等人吸食,被告人刘晶华明知而放任。2、2015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刘荣军在该店面内侧房间提供毒品给艾某、曾某某、艾某某等人吸食,被告人刘晶华明知而放任。2015年12月11日凌晨,余江县公安局民警查处该打渔机店,当��抓获被告人刘荣军、刘晶华和艾某、曾某某等人,查获两台打渔机及一个吸毒用的壶子,并从刘荣军衣服口袋内扣押到0.538克冰毒及少量麻果。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艾某、艾某某、曾某某、吴某、艾某1、艾某2、徐某某、刘某1、刘云、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荣军、刘晶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荣军、刘晶华以牟利为目的,在开设的打渔机店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荣军当庭认罪,其供述知道艾某、曾某某、艾某某在店里吸毒,对吴某在店里吸毒的事不知道。被告人刘晶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被告人刘晶华租赁刘某某位于余江县刘家站垦殖场场北路街面宿舍48号的店面,用于摆放打渔机供他人赌博。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刘荣军征得刘晶华的同意,摆放了一台打渔机在店内供他人赌博,后经刘晶华要求,被告人刘荣军支付给刘晶华1000元店面租金。期间,刘荣军以牟利为目的,为招揽生意,吸引更多赌客,在店内侧房间免费提供毒品给艾某、艾某某、吴某、曾某某等人吸食。刘晶华明知刘荣军在店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未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予以放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刘荣军在店内摆放打渔机的第二天晚上,在该店面内侧房间提供毒品给艾某、吴某、曾某某、艾某某等人吸食,被告人刘晶华明知而放任。2、2015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刘荣军在该店面内侧房间提供毒品给艾某、曾某某、艾某某等人吸食,被告人刘晶华明知而放任。2015年12月11日凌晨,余江县公安局民警查处该打渔机店,当场抓获被告人刘荣军、刘晶华和艾某、曾某某等人,查获两台打渔机及一个吸毒用的壶子,并从刘荣军衣服口袋内扣押到0.538克冰毒及少量麻果。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荣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刘荣军是将打渔机临时放在刘晶华租的店面的,房间里两台打渔机,一台蓝色的8人打渔机是刘荣军放在那供人赌博的,另一台6人打渔机是刘晶华放的。刘荣军和刘晶华各自负责自己的赌博机,输赢都算自己的。被发现的��壶是刘荣军自己用来吸毒的工具,冰毒也是自己吸食。没有让别人在其店里吸毒。2、被告人刘晶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8月份刘晶华在刘家站租了同村刘某某的一个店面,一个月1000元,放了一台打渔机。11月中旬的时候,刘荣军在刘晶华的店放一台8人的打渔机,说是帮刘晶华交店租,刘晶华就答应,到11月初刘荣军给了1000元房租给刘晶华。刘晶华知道刘荣军会吸毒,也看见有其他人在店里面吸食毒品。在刘荣军放了打渔机在店里的第二天左右,刘晶华在店内的第二个房间看见刘荣军、艾某、曾某某在吸毒。2015年12月10日当天刘晶华知道曾某某、艾某在店里吸了毒,但是他们去后面房间吸的时候刘晶华没有进去看,他们吸了毒就继续在店里玩打渔机。刘荣军提供毒品给赌客吸就是为了吸引更多的赌客到店里玩,刘晶华提醒过刘荣军不��让人在店里吸毒,但刘荣军总说没事,所以刘晶华也就没有再多说什么。3、证人艾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半个月前刘荣军在刘晶华的打渔机店内放了一台打渔机,艾某经常到那里玩。记得刘荣军刚开业的第二天晚上,艾某、吴某及余江几个不认识的人在店里打渔,刘荣军叫艾某拿500元钱到鹰潭找“大头”帮他买毒品,艾某从“大头”处买了0.8克冰毒及三个半麻果回到店里,之后艾某、吴某、官某某、刘荣军及几个不认识的人在打渔机店后面的一个小房间内将毒品吸完,吸毒的壶子是刘荣军做好的,当时刘晶华在店内,知道刘荣军他们吸毒,但没有阻止,也没有到后面房间看吸毒,就一直坐在前面房间照顾打渔机的生意。被抓当天下午3、4点,刘荣军给艾某800元去买毒品,艾某就从“逼崽哩”手中买了300元毒品,回到赌博机店内,艾某和曾��某、艾某某、吴某、刘荣军等在一起吸食毒,有多的毒品给了刘荣军。艾某看见过刘荣军容留过十多个人在房间吸毒,除了艾某自己外,认识的有官某某、吴某、曾某某、艾某某等。刘荣军就是这样以请经常赌博的人吸毒来吸引顾客。辨认笔录,证实:经艾某辨认,出钱给艾某购买毒品的人是刘荣军。4、证人吴某在2015年12月16日的证言,证实:吴某在刘荣军开设的打渔赌博机店一共吸了两次毒品。第一次大概是1个月以前左右的一天晚上,吴某在刘荣军店内打渔过程中,刘荣军就叫吴某等人到店后面房间吸毒,到房间后,吴某看见桌子上有冰毒,就上前点着火用吸壶吸了几口。第二次是在大概半个月前,吴某到刘荣军店里玩,刘荣军就让吴某到后面房间,看见桌上有冰毒和麻古,于是吴某和刘荣军就一起在里间吸食。毒品、吸毒的壶子都是刘荣军提供的,刘荣军免费提供毒品给人吸食,就是想让别人在他的店里玩,他能更好的挣钱。5、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刘荣军放置赌博机的第二天,曾某某和刘荣军、艾某在店内吸了毒品。案发当日晚上10点多,曾某某到刘荣军的赌博机室想学怎么打码,在聊天过程中,刘荣军对曾某某讲是不是到后而房间坐一下,到房后面,曾某某看见桌子上放有吸毒的壶子和零散的冰毒,曾某某就知道场长想让他吸毒。曾某某就和场长轮流吸了几口,那天有艾某、刘荣军、艾某某在赌博机店一起吸食毒品。辨认笔录,证实:经曾某某辨认,向其提供毒品吸食的人是刘荣军。6、证人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0晚9点多,艾某某到刘荣军开设的打渔机店内看别人打渔,看见刘晶华、曾某某及两个女的在玩,曾某某把艾某某喊到店后面的一个房间,并指着房间内坏了的打渔机上面的冰毒及壶子说:这里还有些东西(指毒晶),让艾某某吸几口,艾某某就过去吸了几口,吸完之后就到外面房间碰到了刘荣军,又和刘荣军及两个女的聊了下天就走了。放在店里的毒品和吸毒用的壶子都是刘荣军提供给赌博的人吸食的,另一个老板刘晶华不吸毒,也没有拿毒品到赌场里。辨认笔录,证实:经艾某某辨认,向其提供毒品的就是刘荣军。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打渔机店是徐某某的男友刘晶华和刘荣军一起开的,店面租金是1000元一个月,这家店在刘家站街上,过桥洞就能看见。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游戏机店外面一台是“西瓜”刘晶华的;里面的一台机子是一个胖子的,他们两个负责给自己的机子上分。当晚,刘某2知道店里有人吸毒,刘某2在上厕所的时候看见后面的房间放了吸毒用的吸壶工具,之前也有一个人到后面吸毒,但是在公安来之前就离开了。刘某2还看见艾某从后面的房间出来,但没有亲眼看见他吸毒。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2辨认,将游戏机摆在房间里面一点的男子是刘荣军;摆在房间靠外面的游戏机老板是刘晶华;游戏机店玩打渔机的有曾某某。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份左右刘晶华租用了刘某某家位于刘家站垦殖场场北路街面宿舍48号的老房子开游戏机室、麻将馆,每个月房租是1000元。10、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当晚,余江县公安局民警在两被告人的店内扣押到两台打渔机,大厅内侧房间检查出一个吸毒用的壶子,从刘荣军衣服口袋里扣押到0.77克冰毒和0.07克麻果及赌场内的自制吸毒工具、锡纸、透明结晶物等。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0.538克。11、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证实:经检测,刘荣军、艾某、艾某1、艾某2,曾某某的尿检呈阳性。1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两被告人作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2月11日O时,余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余江县刘家站垦殖场场北路街面宿舍48号的打渔机赌博游戏机室查获,并将刘晶华、刘荣军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荣军以牟利为目的,在开设的打渔机店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刘晶华明知刘荣军在���经营场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未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予以放任,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晶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及被告人刘晶华犯罪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荣军系初犯、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荣军容留吴某吸毒,有证人艾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因此,其关于不知道吴某在其店内吸食毒品的当庭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结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荣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刘晶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晒样人民陪审员  陈雪玲人民陪审员  刘仁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