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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陈娟、济宁新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娟,济宁新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631号申请人: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火炬路与机电一路交叉处路东300米北97号B。法定代表人:曹忠英,经理。被申请人:陈娟,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济宁新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155号民营经济发展局综合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高敏。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陈娟、济宁新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娟、济宁新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财物、车辆、房产、股权等。申请人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以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担保物-李洪宪、曹中英名下的位于××房产(房权证号:济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陈娟名下奔驰牌轿车(车牌号:鲁H×××××)及其名下奔驰牌SUV(车牌号:鲁H×××××)。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旭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