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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艳、齐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艳,齐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世国,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任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齐宁,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艳、齐宁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300.00元,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任艳、齐宁已交付,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一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