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杨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2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阳,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65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人民陪审员 刘淑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