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延津县塔铺供销合作社与袁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津县塔铺供销合作社,袁东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核稿人:签发人:拟稿人: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587号原告:延津县塔铺供销合作社住所:石婆固乡塔铺村法定代表人:段卫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淑芬,女,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东林,男,住所:延津县。原告延津县塔铺供销合作社与被告袁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延津县塔铺供销合作社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津县塔铺供销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津县塔铺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延津县塔铺供销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唐向辉代理审判员 耿 立人民陪审员 何 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铃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