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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3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xx与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林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1634号原告:王xx,男,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林xx,男,住广西梧州市。原告王xx与被告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显先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