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宽伟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宽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刑初4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宽伟,男,1986年5月3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6〕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宽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宽伟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潇雨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王宽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口镇支行自动取款机,冒用被害人李某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卡号62×××34),连续分六次取走现金共计17000元。2016年8月8日,被告人王宽伟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王宽伟已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李某,并取得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宽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悔过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提供的李某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监控录像,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王宽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王宽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主动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宽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宽伟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宽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宽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金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