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9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永福与沈阳明世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明世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784号原告:姜,无职业。被告:沈阳明世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45-4号27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沈阳明世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建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