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保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保庆,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卫辉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4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8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保庆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保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保庆驾驶自己的豫G×××××号面包车��到被害人任某在卫辉市南站红绿灯路口开的炸酱面馆门前,将任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七星豹牌电动车装到面包车内盗走。后在卫辉市高速路口附近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9.2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返还任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保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面包车及照片;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被盗电动车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购车收据、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保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保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4日。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豫G×××××号面包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家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贾兆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