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夏永生、盛忠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生,盛忠慧,汪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夏永生,男,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盛忠慧,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汪海英,女,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申请执行人夏永生与被执行人盛忠慧、汪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30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盛忠慧、汪海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1415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514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30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