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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877号原告沈阳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德勇,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光,年龄不详,住址新民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志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雨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