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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怀永强与殷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永强,殷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837号原告:怀永强,1975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殷传刚,1976年11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怀永强与被告殷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怀永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怀永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怀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永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