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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倪长福与曲家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长福,曲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长福,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曲家生,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倪长福与被执行人曲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庄民初字第54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长福于2016年2月26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68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4752.50元及本案执行费616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了(2016)辽0283执恢2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曲家生与另一案被执行人吕成福之间的债权1263.6万元。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辽民抗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大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曲家生、吕成福之间的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审 判 员 唐 宗 波代理审判员 郝 莹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