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负责人戴四清,行长。
被执行人:余慧锦,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程峻峰,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邵伟,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执行人:莫凤生,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余慧锦、城峻峰、邵伟、莫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魏
代理
审判员 程 诚
代理
审判员 陈 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宏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