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田安、赵程、樊志、彭富学、原审被告人佘映举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田安,赵程,樊志,彭富学,佘映举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终137号原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田安,男,生于1958年11月,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2010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广元市利州区水务局总工程师,2012年11月至案发前为广元市利州区水务局工作人员,住广元市利州区。2015年9月8日因涉嫌贪污罪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辩护人何锦,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程,男,生于1973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利州区人,个体经商,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陈家壕居委会。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志,男,生于1973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利州区人,个体经商,住广元市利州区。2003年5月14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8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21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富学,男,生于1964年1月,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利州区人,1998年2月至2013年12月任利州区荣山镇宋坪村村支部书记,住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2015年4月30日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由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商请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将被告人彭富学从川北监狱解回至苍溪县看守所羁押。2016年3月23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将罪犯彭富学的解回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24日。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辩护人雒缨,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人佘映举,男,1964年7月,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利州区人,2007年12月至2012年12月任利州区荣山镇宋坪村村主任,住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田安、赵程、樊志、彭富学、佘映举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川0824刑初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田安、赵程、樊志、彭富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苍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刑初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苍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柏 舸审 判 员 马玉春代理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