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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戴爱玉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爱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187号申请人戴爱玉,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安路**号。法定代表人辛有清,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秀华,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干部。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戴爱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6年10月13日经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一次性赔偿戴爱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六百元。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戴爱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戴爱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于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经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