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终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徐彩顺与梁士楠、何永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士楠,何永菊,徐彩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民终1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士楠,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永菊,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志农,安徽省繁昌县荻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彩顺,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扬旺,系被上诉人丈夫。上诉人梁士楠、何永菊因与被上诉人徐彩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皖022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士楠、上诉人梁士楠、何永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志农、被上诉人徐彩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扬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士楠、何永菊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因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经理荚文财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通过盛重习找到梁士楠向徐彩顺借款100000元,梁士楠出具了借条,月息2分,故该款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徐彩顺辩称款项是借给上诉人夫妻二人,我对公司借钱的事情不知情。徐彩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梁士楠立即归还徐彩顺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1、按借款本金为100000元计算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9日起,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1月10日;2、按借款本金为80000元计算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1日起,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何永菊对梁士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梁士楠、何永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29日梁士楠向徐彩顺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后梁士楠支付了徐彩顺11个月的利息。2015年1月10日徐彩顺出具《收条》一份:梁士楠还款本金20000元。梁士楠、何永菊于1995年6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3日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我单位于2013年4月29日找梁士楠借款100000元,系我单位委托梁士楠找徐彩顺转借。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梁士楠向徐彩顺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徐彩顺要求梁士楠、何永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因上述借款发生在梁士楠、何永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何永菊辩称上述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梁士楠、何永菊归还徐彩顺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按本金100000元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80000元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梁士楠、何永菊共同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梁士楠、何永菊提供了盛重习的证明及其银行流水各一份、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经审查,该三份证据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二审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梁士楠向徐彩顺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梁士楠本人也予以认可,虽其辩称涉案款项系案外人繁昌县繁新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其代为借款,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徐彩顺认可该委托借款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梁士楠仍应对由其借款的债务承担直接还款责任。另外,因该借款发生在梁士楠、何永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梁士楠、何永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梁士楠个人债务,故原审判决认定梁士楠、何永菊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综上所述,梁士楠、何永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梁士楠、何永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美满代理审判员 后 伟代理审判员 史李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