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20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郭辉、四川省资中县比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郭辉,四川省资中县比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20执5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柠都大道3号附1号。负责人:汪彬,行长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德才,总经理。被执行人:郭辉,男,生于1970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县比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中央大街K+00北侧。法定代表人:郭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敏,女,生于1972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郭辉、四川省资中县比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人员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郭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公安机安立案侦查,其中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资中县比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敏的全部资产均涉及其中,本案四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包括用于本案贷款抵押的财产也被公安机关查封,该案的处理要待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统一处置,故本案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案经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忠富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文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