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5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廉广凯与李双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广凯,李双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5586号原告:廉广凯,无职业。被告:李双玥,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年,(系李双玥之父),天津市力车胎厂工人。原告廉广凯与被告李双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立案。原告廉广凯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广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陈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泽轩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