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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3民初982号原告:文某,男,14岁。法定代理人:文富波,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7日,住四川省绵竹市广济镇黑虎村*组,系原告之父。被告:李某,女,36岁。原告文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的法定代理人文富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2、判令被告离家出走后和今后被告负担原告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婚生母子关系,被告于2009年10月离家后下落不明,未尽母亲职责。原告长期靠其父亲生活,其父亲身处农村,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和收入,加之其父的父亲长期体弱多病,原告的父亲一个人抚养原告,确有困难。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抚养义务。被告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证据的审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之父与被告于2000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02年11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文某,即本案的原告。2012年2月16日,被告李某起诉与文富波离婚,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绵竹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告的离婚诉求。2013年1月起,被告离家后至今未归,也未与原告及其父取得联系。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文某作为文富波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子,文富波与李某对其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之父文富波的陈述及法院依法调查的证据,能证明从2013年始至今,被告李某离家之后就未归家,也未与原告及原告之父文富波取得联系,未尽到作为母亲的抚养教育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及自被告离家后原告的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数额,无法查清医疗费、教育费实际费用,结合该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及原告学习、医疗的实际需要和被告自2013年1月起离家不归的事实,宜酌情支持800元抚养费,由被告自2013年1月起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自2013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文某抚养费800元,至原告文某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原告文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黎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阳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卓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