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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朱国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朱国良,许美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8217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娟、叶汉杨,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住所地:义乌市荷叶塘工业区(棒杰服饰有限公司内)。经营者:朱国良。被告:朱国良,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许美红,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朱国良、许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37597.6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160946.83元(已计算至2016年5月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合计:3798544.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朱国良、许美红所有的坐落于江东二小区6号楼4-××号地块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891**号、c000891**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6)第1-14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朱国良、许美红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骆晓娟、叶汉杨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20日,被告朱国良、许美红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自愿为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在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内向原告的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内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函》约定的保证期间均按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朱国良、许美红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15年1月20日与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9081120150002212),向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提供融资折合人民币364万元,被告朱国良、许美红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江东二小区6号楼4-××号地块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891**号、c000891**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6)第1-148**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发放贷款364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492234‰,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到期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日,原告向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发放借款364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1日。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扣划借款本金2402.39元及相应利息,之后未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37597.61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从2015年12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国良、许美红所有的坐落于江东二小区6号楼4-××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891**号、c000891**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6)第1-148**号,最高额为364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朱国良、许美红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9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锦忠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人民陪审员  吴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