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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章申诉被告陈伟、苏熳熳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申,陈伟,苏熳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361-1号原告:刘章申,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昝岗镇昝东村*组***号。被告:陈伟,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双堂乡双堂村4区***号。被告:苏熳熳,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昝岗镇昝南村*组***号。原告刘章申诉被告陈伟、苏熳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苏熳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章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申撤回对被告陈伟、苏熳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77元,由原告刘章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宇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