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财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耀强诉被申请人刘耀东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耀强,刘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财保112-1号申请人贾耀强,男,汉族,1971年04月08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申请人刘耀东,男,汉族,现住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本院受理申请人贾耀强诉被申请人刘耀东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贾耀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刘耀东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蒙KUXX**)一辆。申请人贾耀强用案外人白国宝所有的起亚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蒙K0XX**)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贾耀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耀东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蒙KUXX**)一辆予以扣押并查封车户。二、对案外人白国宝所有的起亚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蒙K0XX**)一辆的车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图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萨仁格日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