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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佘树炎与郑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树炎,郑庆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519号原告:佘树炎,男,汉族,潮州市枫溪区人,住潮州市枫溪区。被告:郑庆辉,男,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树炎诉被告郑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树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8元由原告佘树炎负担。审判员  陈利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