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佘树炎与郑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树炎,郑庆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519号原告:佘树炎,男,汉族,潮州市枫溪区人,住潮州市枫溪区。被告:郑庆辉,男,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树炎诉被告郑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树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8元由原告佘树炎负担。审判员 陈利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