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隋连军与矫海玉、徐庆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连军,矫海玉,徐庆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隋连军,男,汉族,住所地二道江区。被执行人矫海玉,地址二道江区。被执行人徐庆科,地址二道江区。隋连军与矫海玉、徐庆科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3民特2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矫海玉、徐庆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隋连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息共计255000元,执行费37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矫海玉、徐庆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矫海玉、徐庆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隋连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矫海玉、徐庆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隋连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冷柏松审判员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宏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