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青芳等十九人与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履行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芳,徐寿东,王忠民,庄利民,宋万成,尚宇航,尚海航,马青合,李志,王瑞清,王瑞民,马凤瑞,马青虎,马凤仪,马青华,崔振国,姜海山,马凤久,马青林,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28行初29号原告:马青芳,男,1957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原告:徐寿东,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原告:王忠民,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原告:庄利民,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万成,男,1948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尚宇航,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尚海航,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马青合,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志,男,1979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瑞清,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瑞民,男,1948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原告:马凤瑞,男,193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原告:马青虎,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马凤仪,男,194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马青华,男,1952年3月3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崔振国,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姜海山,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马凤久,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马青林,男,1961年II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述十九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双,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乌献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青芳等十九人诉被告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履行职责一案中,原告马青芳等十九人以被告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主动将喀林罚决字(2016)第0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原告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青芳等十九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青芳等十九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青芳等十九人负担。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刘金海人民陪审员 王靖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商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