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盛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结构代码:79028084-3。法定代表人高荣,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地址:巧家县新华镇新华北路16号。被申请执行人杨盛海,男,生于1973年04月08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盛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巧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杨盛海偿还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45564.77元。定于2014年8月1日前偿还25000.00元,2014年11月1日前偿还20564.77元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盛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后,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盛海于2016年10月9日自动缴纳了应偿还申请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6000.00元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3日撤回执行申请,但要求保留债务权利。本院认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权利,并不损害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执1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