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235号原告:陈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德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