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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235号原告:陈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德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