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1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庄玉敏、王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庄玉敏,王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负责人蔡东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庄玉敏。被执行人王晓刚。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庄玉敏、王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庄玉敏、王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上述借款截至2015年11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5840.28元及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17.55%计算);二、被告庄玉敏、王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15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4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120元,合计人民币4965元,由被告庄玉敏、王晓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庄玉敏名下有位于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75号1幢1517室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00152293),该房产设定有其他债权人的大额抵押债权,且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因庄玉敏、王晓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12340.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