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康伟敏与禹州市隆源发制品有限公司、张红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州市隆源发制品有限公司,康伟敏,张红照,候秋花,徐国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隆源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伟敏,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审被告张红照,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审被告候秋花,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审被告徐国防,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禹州市隆源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伟敏、原审被告张红照、候秋花、徐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禹州市隆源发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禹州市隆源发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家康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艳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