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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贺勇与黄玉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勇,黄玉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490号原告贺勇,男,生于1972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黄玉洁,女,生于1997年5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勇诉被告黄玉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勇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贺勇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尹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