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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三宝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滕功利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三宝乡人民政府,滕功利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752号原告北票市三宝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张宝祥,乡长。委托代理人赵宝林,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靖,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北票市三宝乡人民政府干部,住北票市被告滕功利,男,蒙古族,1958年6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张雅琴(系滕功利妻子),女,蒙古族,1956年10月3日出生,住北票市。原告北票市三宝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滕功利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票市三宝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滕功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滕功利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三宝乡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滕功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北票市三宝乡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华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杭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