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高尚云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尚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刑初342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尚云,男,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尚云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尚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4月间,被害人李某请被告人高尚云帮忙将其家拆迁安置房从本区城东新区花园调换到亚特蓝郡小区。此时,被告人高尚云正需要用钱,遂产生骗钱念��,即向李某承诺可以办妥,并提出要付10万元房屋差价款和4万元的活动经费。李某按高尚云要求,将人民币14万元交给高尚云。此后,被告人高尚云以需要送“送礼”、“打点关系”需要钱等名义,先后三次向李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2万元、13000元,共35000元。2015年9月28日,李某要求高尚云出具收据,高尚云否认拿钱并拒绝打条据,李某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高尚云被本区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尚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徐某、邱某、姚某、苗某、徐某、戚某等人陈述,拆迁协议复印件、发还清单,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被告人高尚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尚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高尚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尚云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尚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尚云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75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晓梅审 判 员 孙荣山人民陪审员 葛景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